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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口山镇重大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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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1.2.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4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1.3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修编的通知》精神。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农田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均适用本预案。

1.5指导方针

1.5.1救灾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1.5.2水口山镇人民政府应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公安干警及广大群众等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2.启动条件

2.1自然灾害

凡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符合或达到《分级标准》所列各项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2.2突发事件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成立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措施,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2领导小组及职责

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由46人组成,党委书记袁立明政委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政兵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村(社区)党总支、公安、安监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详见附表),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召集会议会商和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协调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生活安排等事宜;

5)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6)完成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新闻办: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经贸委:协调铁路、邮电、煤炭、化工、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中心学校: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毁损情况和因灾停课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派出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安全。

民政办: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财政所:安排镇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民政办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水口山国土分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

城建:指导受灾地区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站: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农技站: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畜牧站:指导畜牧养殖、水产养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水口山二医院:指导、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统计站: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供电、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党政办: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武装部:协调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1.1财政所应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4.1.2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物资准备

4.2.1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4.2.2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适当储备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在内的救灾应急物资。

4.2.3 水利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设备和物资。

4.2.4党政办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5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和、村两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管理,确保12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党政办公室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快各级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4.6预案及演练

根据本实际和受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社会动员准备

4.7.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

4.7.2发挥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作用,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4.8宣传和培训

4.8.1广泛宣传灾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和自救意识。

4.8.2每年组织1次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通报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1.2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警预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判断,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等级划分

5.2.1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见《分级标准》。

5.3灾害分级管理

镇人民政府负责全自然灾害的管理和处置,各级有关部门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5.4灾情报告

5.4.1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及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及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和己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和已恢复住房户数。

5.4.2灾情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各村及其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报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3)灾情续报。灾情稳定之前,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村、社区每天8:30之前将前24时的灾情向党政办公室报告,街道党政办公室每天9时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4)灾情核报。各村(社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街道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汇总数据向市民政部门报告。

5.4.3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5灾情核定

5.5.1党政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5.5.2部门会商核定。党政办公室应协调农技、水利、民政、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5.3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5.5.4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6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中灾、大灾、特大灾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须经民政办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6.1.2一般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应急预案。

6.1.3较大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灾情损失程度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视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

1)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4重大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直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3)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5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5)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6)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9)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10)视情况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2应急响应行动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饮用水、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紧急援助;

6)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7.附则

7.1.1随着灾害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逐步确立,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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