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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2023年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2023年2月28日(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可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经核实未以户为单位参保的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出生之日享受医保待遇。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排查发现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参保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社区)参保,非我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在我市居住地乡镇、村(社区)参保。对在我市以外统筹地区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可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五、参保政策
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三类: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我市认定的重度(仅指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残联详细摸底,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及明细向市医保局提出申请,由市医保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全额资助。
2.困难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过渡期内,对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只需缴纳50%计175元/人,另外的50%计175元/人,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低保对象,在产业扶贫名单中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其中50%计175元/人,从政府产业扶贫资金中代缴,另外的50%计175元/人,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未在产业扶贫名单中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需自缴50%计175元/人,另外的50%计175元/人,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
3.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失独对象。个人参保资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卫生健康局从相关经费中全额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3年参保资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集体、单位、个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困难城乡居民参保筹资给予扶持或资助。对未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稳定脱贫人员,坚持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集体、单位、个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困难城乡居民参保筹资给予扶持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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