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环法常罚字〔2023〕022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恒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MA4MTOKW176
法定代表人:赵立冬
详细地址:湖南省常宁市亲仁水轮泵水电站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建有3个生产车间,成立于2020年12月21日,位于常宁市烟洲镇亲仁水轮泵水电站院内,2020年12月22日动工建设,2021年3月20日建成并投入生产,2021年7月我局对其“未批先建”予以处罚,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有间歇性生产,期间未办理排污许可。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22号),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6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可以证明当事人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4.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制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3〕01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5、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制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22号)及2023年7月26日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怕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于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000÷50000)×100%=6%;
1、违法行为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者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之为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之为22%;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之为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之为5%;
5、对周边区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之为5%。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6%+(32%)×(1-6%)]×5万元=18040元。
综上,现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零肆拾元整(¥1804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开户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账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单位罚款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本次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