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环法常罚字〔2023〕026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宁市景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MA4M4R7X40
法定代表人:王元成
地址:常宁市兰江乡合群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正在运行,脱硫设施加药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用PH试纸对脱硫塔循环水进行测试PH试纸显示呈红色,在1-2之间强酸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26号),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6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提供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可以证明当事人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4、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制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3〕02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5、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制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26号)及2023年8月29日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5-1的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百分值为0%;
2、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天,裁量百分值为0%;
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2%;
6、对周边区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2%) ×1000000=120000元
综上,现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开户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账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单位罚款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本次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