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易堂rich88手机版

图片
欢迎进入常宁市环保局网站!

云南涂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7来源:综合股

 

 

 

衡环法常罚字〔2023〕030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涂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BMK5QG6N  

法定代表人:杨洪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对云南涂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湖南省茶陵至常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毛院村大桥桩基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建设絮凝沉淀、隔油除渣池等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30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101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辩,理由为:1.违法持续时间有争议:以上不足12个月。我单位灌注桩工程灌注时间为2023612日开始,到执法检查时也不足二个月。2.一年内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有争议。我单位只有一次投诉,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文件规定,本次投诉不计入在内。根据以上事实情况请酌情考虑处罚。经我局核实,对你单位申辩意见和20231115日案审会审议,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违法主体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7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4、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3〕026号)及送达回证,可以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5、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28号)及2023年10月8日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裁量情况:裁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者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5、对周边区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0÷1000000)×100%=2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1-20%)] ×100万元=200000元。

经我局2023年11月15日案审会集体审议,结合你公司申辩情况,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开户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账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公司罚款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本次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