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宁市亨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MA4RHPMC8T
法定代表人:杜威
地址:常宁市庙前镇国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在常宁市庙前镇国正村建设牛蛙养殖项目(网箱式),现已建成,正在进行牛蛙育苗。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牛蛙养殖项目属于第三大项“渔业”第5小项“内陆养殖”,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31号),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10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制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3〕03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4、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31号)及2023年11月21日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20%;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
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
3、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裁量百分值为15%;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8%;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罚款金额= 43%×40万×5%=8600元。
综上,现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86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开户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账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单位罚款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本次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