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环法常罚字〔2023〕034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宁市润霖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MA4RC93R99
法定代表人:尹小林
地址:常宁市三角塘镇朱田村上白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7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宁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牲猪养殖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措施,牲猪养殖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
针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35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11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提供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可以证明当事人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4、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制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常责改字〔2023〕02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5、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制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常罚告字〔2023〕035号)及2023年12月4日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000÷100000)×100%=3%;
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道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为5%;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22%;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裁量百分值为24%;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5%+22%+24%)×(1-3%)]×100000=54000元
综上,现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开户名称: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账号:82011150000063795
你单位罚款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本次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