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21—01007
常政办发〔202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宁市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建立“行政+市场”调控机制,推动更大范围内资源统筹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8〕77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法〔2020〕29号)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指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增减挂钩指标是指经过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确认形成的可用指标,包括易地扶贫搬迁、生态修复形成的指标,具体详见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确认书》。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做到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范围
第五条 除工业用地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一律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报批。
第六条 经核实确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导致无法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非经营性用地项目以及用途为工业用地的经营性用地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第三章 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审核程序
第七条 项目报批前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审批程序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申请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
(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市长审批后,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申请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数量,预交有偿使用费;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职能股室受理和核查相关资料的合法合规性,报相关股室分管领导按程序核实签字。
(四)市财政局根据自然资源局核实的增减挂钩数量,对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进行价格核算,报财政局局长审核签字。
(五)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对市财政局价格核算的金额进行审核签字。
第四章 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价格
第八条 增减挂钩指标缴纳使用价格及方式
(一)市财政局核算项目需对应挂钩的增减挂钩指标成本费用时,按照水田指标15万元/亩、旱土指标12万元/亩、林地指标5万元/亩的标准计算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
(二)完成审批程序后,项目业主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使用指标进行结算,抵扣预交款后多退少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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