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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0000/2021-78192
  • 统一登记号: 登记号:CNDR—2021—01008
  • 文?号: 常政办发〔2021〕11号
  • 公布时间: 2021-08-25
  • 来?源: 常宁市住建局
  • 信息时效期: 2026-08-12 09:33:01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常宁市住建局 ???? 发布时间:2021-08-25

登记号:CNDR—2021—01008

常政办发〔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含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常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之日止。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常宁市支行和市金融办负责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与市住保中心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该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倍。开发企业应当将工程预算清册报市住保中心备查。重点监管资金可依据上年度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动态监管。

一般监管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可以向市住保中心申请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划拨一般监管资金至公司其他账户。

第七条  市住保中心牵头协调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各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应当做好与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八条  市住保中心将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运行能力、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编制监管银行名录,供开发企业选择 。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拟预售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从名录内选择监管银行,向市住保中心申请监管开户,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并与市住保中心、监管银行签订《常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应当记载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常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实行转账支出,不得支出现金。

第十条  监管账户不得开通包括网上银行在内的非柜面业务。变更监管账户信息的,应当先征求市住保中心、监管银行同意,再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变更期间,该监管项目商品房不得销售,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拨付。

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扣划的,监管银行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住保中心。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或者在销售过程中增加、调整按揭贷款合作银行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增加、调整的《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相关信息以及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监管账户是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的唯一账户。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确告知购房人将全部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缓存或以其他账户收存房价款。

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揭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将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按揭贷款受理要件之一,并在通过贷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资金足额转入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发放商品房按揭贷款清单抄送市住保中心。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市住保中心应当对预售资金入账情况进行核验。

开发企业应当会同监管银行按照要求向市住保中心报送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存、支出情况对账单及相关报表,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现金保函》,替换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现金保函的担保期限须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止。

第十六条  重点监管资金按节点控制使用额度,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各节点资金控制使用额度分别为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5%(有深基坑施工的增加10%)、60%、75%、90%、100%;同时,前4个节点监管账户必须留存配套建设资金,依据上年度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留存额度为预售资金到账总额的5%—10%。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向市住保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监管项目用款计划;

(三)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报表、楼栋形象进度照片;

(四)其他用于该项目费用的材料。

市住保中心应当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看和资金使用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开发企业退还房价款后,可以向市住保中心申请从监管账户提取所退房源已缴房款。退款金额依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后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计算。

第二十条  应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形成的不明入账,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划分确认,并持市住保中心出具的同意资金冲正证明,到监管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监管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市住保中心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市住保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监管资金解除手续,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住保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查询、投诉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市住保中心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市住建局予以处理。未纠正期间暂停该项目网签服务,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依协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购房人的贷款(含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的,市住保中心应当暂停或者解除该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权,该银行自解除监管权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在常宁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常宁市支行、市金融办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核定施工进度弄虚作假的,由市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市住保中心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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